商人运作亿元“茅台酒庞氏骗局”,俩客户自认受害人不服“从犯”判决提申诉
贵阳39岁女子陈某谎称有茅台酒销售渠道,通过高价买酒、低价抛售的“赔本买卖”吸引投资者:她以2690元至3300 元/瓶的较高价购入茅台酒后,与客户签订购销合同,以2199元至2500元/瓶的价格出售给客户,再通过“后款补前款”维持“庞氏骗局”,直至2022年资金链彻底断裂,造成38名受害人高达1.07亿元损失。
经贵阳市观山湖区法院、贵阳市中级法院审理,今年2月,贵阳中院二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4年半。两名中间酒商、陈某的客户王某均和崔某亦卷入该案。法院认为,王某均和崔某在明知陈某已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为填补自己的损失,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诱骗介绍他人继续与陈某及公司签订合同或帮助陈某与他人洽谈、签订合同,骗取被害人邓某某等人共计1009.7万元。两人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0年,二审改判有期徒刑6年。
王某均的妻子张女士则认为,王某均系本案受害者,他是在被抓后才知道陈某实际无履约能力,其主观认知不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目前,王某均和崔某不服判决,已于近日提出申诉,贵阳市中级法院正在审查中。
判决书:“赔本买卖”吸引投资者,后款补前款维持骗局
贵阳市观山湖区法院于2024年10月、贵阳市中院于2025年2月作出的判决书显示,今年39岁的陈某是贵阳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莫某心是该公司股东并担任陈某助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至2022年3月,陈某谎称自己与贵州饭店、龙洞堡国际机场集团、贵州盐业集团、六盘水机场等茅台酒销售平台有合作关系,可以大量购得茅台酒。在此期间,陈某以2690元至3300元/瓶的价格从他人处购买茅台酒,后与客户签订购销合同,以2199元至2500元/瓶的价格出售给客户,出售后陈某有时交付茅台酒,有时自客户处高价回购。2021年11月左右开始,有被害人投入资金后,陈某无法再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茅台酒或支付利润、退还本金,在遭到被害人多次催促后,陈某及莫某心一边以正在排酒、酒厂不出酒、先履行小额合同、先退还部分酒款等借口推脱,一边继续诱骗更多被害人投资,以后款还前款,直至案发。经查实,陈某与前述茅台酒销售渠道平台均无合作关系。
判决书还显示,王某均、崔某曾在2021年11月前多次与陈某及公司签订茅台酒《购销合同》,两人均如期得到茅台酒或返利。在明知陈某已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王某均、崔某为填补自己的损失,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诱骗介绍他人继续与陈某及公司签订合同或帮助陈某与他人洽谈、签订合同,骗取被害人邓某某等人共计 1009.7万元。
观山湖区法院一审判决,陈某、莫某心、崔某、王某均犯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半、4年、10年、10年。四人上诉后,贵阳市中级法院认为王某均、崔某的行为对陈某实施犯罪行为起到帮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原判认为不宜区分主从系认定情节错误,应予纠正。遂改判崔某、王某均有期徒刑6年。
二审法院仍认为客户构成合同诈骗罪,家属提出申诉
判决书显示,观山湖区法院认为,王某均、崔某于陈某及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在陈某及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可采取必要的且为法律允许的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王、崔二人在遭受陈某及公司欺骗可能蒙受损失时,本可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法院起诉等方式减少、避免、挽回自己的损失,但二人在明知陈某及公司已无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仍然采取积极介绍其他受害人继续与陈某及公司签订合同购买茅台酒,帮助陈某与他人洽谈合同、加盖印章等方式,欺骗其他受害人因此遭受损失,并通过管控陈某及公司印章、法人章、U盾、财务章等便利,将其他受害人转入陈某公司账户的款项转走,进而填补自身损失,其行为已超出法律容许的范围,并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
对于王某均、崔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贵阳中院认为,经查,原判决已进行了充分论述,经本院审查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另外,在2021年12月底,王某均、崔某在已经知道陈某的资金链出现问题,不能按期交付货物的情况下,为了追回自身的损失,采取掌握、控制公司公章、法人章、U盾、财务章等方式,掌握陈某公司后期的资金状况,并积极介绍他人参与购买茅台酒,帮助陈某签订合同、收取货款等,其行为已构成共同犯罪,应对其参与部分的犯罪金额承担责任。
对于该案一审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贵阳中院认为,经审查,原判认定事实的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对王某均供述的表述问题,经审查,主要系根据王某均在第二次讯问笔录中的内容归纳的,不是原文原段引用,因此,在笔录中找不到“该段话”的内容属于正常现象,并非从未经质证的笔录中原文复制来的,至于内容的表述方式是否贴切,不影响对案件性质的认定。
王某均的妻子张女士认为,没有证据证明王某均知道陈某闭环的犯罪模式,也没有证据可以证明王、崔对陈某的运作模式、真实的上游供货渠道知情;陈某除了持续对王、崔履约之外也在继续向其他客户进行履约,陈某的客户中并非只有王、崔获得完全履约,这些内容也是在刑事侦查力量介入后才揭开面纱。公司公章等也是陈某自愿交给王、崔共管的;王某均更是在陈某主动退还货款后才介绍客户给贵州多彩品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多彩公司)及陈某。
张女士称,陈某之所以能够诈骗这么多人,是因为多彩公司曾于2022年1月与陈某达成合作,推出“2199元茅台酒+351元农产品”捆绑销售模式,王某均才相信陈某有供货渠道。
澎湃新闻注意到,判决书显示,部分受害人曾与陈某及多彩公司签订过《“黔系列”黔货出山大礼包采购合同》。本案案发后,多彩公司已分情况将农产品货款退还给受害人。
张女士则认为,多彩公司在本案中是以被害人的角色出现的,但该公司作为合同主体之一、收款方,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此外,张女士认为,两份判决均引用了不存在的证据,即二审判决书里提到的“王某均供述的表述问题”:贵阳市中院认为,相关表述系根据王某均在第二次讯问笔录中的内容归纳的,但经查阅全案卷宗(包括侦查卷、补侦卷及庭审笔录),该供述在申诉人全部讯问笔录中不存在,亦无法“归纳”出该表述;二审既未核查原始讯问笔录的真实性,也未论证归纳内容与原始证据的关联性,“不影响案件性质认定”的结论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属于典型的程序瑕疵掩盖实体错误。
张女士称,她已向贵阳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诉。目前,该院正在审查中。另据其了解,崔某也提出了申诉。